图为北京文化消费高峰论坛暨2022北京文化消费品牌榜发布仪式。主办方供图
中新网北京1月11日电(徐婧)11日,北京文化消费高峰论坛暨2022北京文化消费品牌榜发布仪式在京举办。记者获悉,去年7月至10月,第十届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累计举办活动27.84万场,累计消费人次5.25亿人,带动消费金额近120亿元,在引导文化消费升级、促进消费产业双向提振等方面交出亮眼成绩单。
文化消费新业态丰富市民体验
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是北京在文化领域以首都特色、首善标准的开创性之举与创新性实践,自2013年创办以来已成功举办十届。活动成为文化新产品新服务的交易展示平台,在推动文化消费转型升级、助力文化产业提质增效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成为国内促进文旅消费和文化产业发展的现象级项目范例。
北京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张劲林在致辞中表示,文化科技深度融合激发文化消费新动能。过去三年新冠疫情对线下文化消费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同时也催生了众多的文化消费新业态,云演出、云直播不断涌现,5G+8K等技术的应用为市民文化消费提供了更多体验。
他谈到,北京拥有两千余家实体书店、97家市级文化产业园区,也拥有一批具有强大影响力的文化消费品牌活动。这些既为市民文化消费提供了丰富的供给,也为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支撑。未来,北京将立足四个中心功能定位,发挥全国文化中心示范引领作用,将北京文化消费与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结合起来、与增进民众文化福祉结合起来。整合多方资源,开创文化消费提质增效新局面。
文化消费季十年累计消费人次9.8亿
会上,北京市国有文化资产管理中心党委书记、主任刘绍坚发布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十周年报告,展现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在十年以恒中成为服务全国文化中心的生动实践。
报告显示,十年来,文化消费季累计消费人次9.8亿,累计消费金额超1100亿元,累计实现惠民金额48亿元。参与企业数量从早期的百余家增长至600余家,活动时间从首届的一个半月延长至4个月,活动数量从最初的2万余场增长到27万余场,活动板块从首届九大专项精品活动,拓展至第十届六大特色板块二十余项主体活动,活动体系愈发完善、活动内容愈发丰富、活动质量稳步提升。
图为北京文化消费高峰论坛暨2022北京文化消费品牌榜发布仪式。主办方供图
十年间,文化消费季通过创新培育“北京文化消费品牌周”“北京文化消费品牌榜”等自主品牌活动,吸引北京动漫游戏嘉年华、北京时装周、北京国际图书博览会等品牌活动参与其中,深化拓展津冀两地及外省市的文化消费市场,有效强化全国文化中心示范引领作用。
601家企业参与本届文化消费季
会上发布的2022年北京文化消费报告暨第十届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总结指出,2022年前三季度,全市人均教育文化娱乐支出2260元,同比下降2.6%。第三季度,电影、演出、图书、文化艺术等重点领域消费金额几乎均翻倍增长,消费拉动作用明显。
本届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亮点颇多,在惠民助企、服务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取得积极成效。据统计,本届文化消费季共有601家企业参与,开展文化活动27.84万场次,较上届增加20万余场,文化供给水平大幅提升;活动内容涵盖文创、演艺、图书、旅游、艺术等多领域,覆盖亲子互动、商务休闲、沉浸体验等多类别,可以满足不同层次的消费者需求。
作为全市助企纾困、促进消费加快恢复的具体措施之一,2022年度北京文化消费促进行动着眼文化惠民、消费提质,采取事前申报承诺、事后评价支持的方式顺利开展。共有195家市场主体纳入促进行动合作单位名单,最终政策支持的市场主体81家。在第十届文化消费季期间通过打折、满减、满赠等形式开展惠民让利活动,吸引广大市民参与文化消费,带动文化消费近19亿元,惠民让利达2亿元,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54个品牌登上年度文化消费榜单
会上,2022年度北京文化消费品牌榜同步揭晓。本届品牌榜围绕近年来文化产业、文化消费领域的变革、创新及成果成效,全面重塑文化消费品牌榜榜单体系和评价体系,在重点文化领域根据不同类目设置榜单,加大客观数据权重,注重成果转化落地,共推出年度文化消费影响力金榜、年度文化消费创新力金榜、年度文化消费发展力金榜、年度文化消费示范力金榜、年度文化消费贡献力金榜五项常规榜单以及年度文化消费特别榜。
品牌榜征集评选工作历时三个月,通过公开征集、行业推荐和大数据抓取三种途径,累计征集452个品牌,30万余人次参与投票,经过客观数据筛选、推委会评选、公众投票、路演评审、综合评审等评选环节,最终大型纪实性史诗木偶剧《大象来了》、丝绸之路上的敦煌--数字敦煌展、《2022爱乐汇文化品质演出季》、美后肆时景山市民文化中心、北京图书大厦、北京人民艺术剧院、2022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舞蹈诗剧《只此青绿》、电视剧《人世间》等54个品牌荣登年度榜单。
未来,北京惠民文化消费季将强化理论创新、内容创新和服务创新,积极探索文化新业态、新场景、新模式,不断提升文化消费季的举办水平,为首都文化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强大动力。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专家解析女子因已婚被辞事件******
如何避免“已婚未育”成就业劣势? 专家解析“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事件
采访背景
1月12日,一则“女子上班第一天因已婚被辞”的消息冲上热搜。据报道,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第一天上班,填完资料,正在了解公司的相关介绍和日常的工作职责时,突然被人事叫到办公室通知辞退事宜,理由是“王女士已婚,后期会要孩子”。
王女士称,第一次遇到这种情况自己很生气。事情曝光后,不少网友对涉事企业明目张胆歧视女性就业的行为感到愤怒,纷纷呼吁加大执法力度、优化就业环境,消除女性就业歧视。
歧视女性就业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应该如何加强治理解决职场歧视问题?记者为此进行了深入采访。
□ 本报记者 张守坤
刚办完入职手续就被公司辞退了!令广东省广州市的王女士颇为不解的是,招聘时她已经告知企业自己“已婚”,面对人事时又明确说自己近期没有备孕的打算,但依然难逃被辞退的结局。
王女士的遭遇并非个例。女性就业歧视长期存在:女子怀孕7个月被公司告知“没产假”并被辞退;有酒店要求女员工“怀孕就主动辞职”;一女员工因怀上二胎遭公司解雇……
这不仅是对女性的职场性别歧视,更是对劳动法律的漠视。
在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院长沈建峰看来,这种以性别或者婚否为由排除录用、提高录用条件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显然构成了就业歧视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也违反了妇女权益保障法。
王女士被辞一事曝光后,很多网友表示,女性在职场上被歧视的事情数不胜数。有女网友说,自己在面试时会被问到“结婚了吗”“准备生孩子吗”,甚至有企业人事直言已婚未育是劣势。
对于一些企业不愿找已婚未孕或正在备孕的员工这一问题,上海市某公司人事告诉记者,原因很简单,就是怕影响工作,进而影响企业效益。女职工产假相当于带薪休假,而且有了孩子后可能无法全身心投入工作。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和社会保障权利。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但为何在现实生活中,职场性别歧视依然屡见不鲜、屡禁不止?
受访专家认为,这是由多种原因造成的,除了观念、社会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因素外,也有法律制度方面的因素。
北京市律协劳动与社会保障专业委员会委员杨保全认为,女性在就业过程中所遭受的歧视往往不是以明显直接的方式存在的,而是以不易察觉的隐蔽方式,甚至是“披着合法的外衣”,女性所遭遇的歧视从应聘、工作、晋升、薪酬福利到退休,贯穿整个就业过程。对用人单位来说,规避法律法规的具体操作办法有很多,违法成本低。
在北京瀛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彬看来,劳动者维权成本高,我国反就业歧视的相关立法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容易出现受理难、审理难等困境,对劳动者的举证责任要求也比较高,导致维权难度大。同时,有关主管部门在就业歧视问题上的监管力度有待加强,例如,《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还没有将就业歧视明确纳入到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中去。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完全平衡好用人单位、女职工以及国家之间的利益。招聘女职工,对用人单位来说,可能加重用工成本,又没有相关分担机制,用人单位必然会排斥女职工的录用。比如,目前奖励产假期间的工资在很多地方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一些地方规定男性享有的陪产假可以‘转让’给配偶享有等。”沈建峰说。
女性职场权益,如何才能有效保障?
沈建峰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之后,进一步明确了构成就业歧视的行为,明确了对妇女的就业歧视等可以由人社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从而强化了对性别歧视的治理。此外,女职工遭遇就业歧视后,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处理。
杨保全说,为更加有效地保护女性就业平等权,妇女权益保障法将就业性别歧视纳入公益诉讼范围。由检察机关提起反就业性别歧视公益诉讼,比个人诉讼提起更具优势。因此,如果劳动者感觉维权难度较大,可以求助检察机关。
“平等就业权兼有人格权益与身份权益的双重属性。就业歧视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形式,对受害人的救济可参考适用侵权法的责任形式。除了需要补偿受害人实际支出的费用和损失以外,还应补偿其丧失工作机会或工作的未来经济损失。对于用人单位给劳动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还应当予以惩罚性赔偿。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应当根据损害的情节予以精神损害赔偿,以加大用人单位违法成本,起到规范和约束的作用。”杨保全说。
值得注意的是,在沈建峰看来,随着反就业歧视观念的深入人心,目前实践中直接而明确的就业歧视已经比较罕见,很少有用人单位在招聘简章中明确性别要求,也很少有用人单位告诉劳动者不被招聘的原因。目前,隐性的就业歧视比较常见,成为劳动者权益维护的难点和痛点。
对于隐性就业歧视,维权最大的难点在于举证。对此,赵彬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同时,相关部门应该在平等就业的宣导、监督、执法上加大力度,努力营造公平就业环境。
杨保全认为,还应健全司法救济机制。劳动关系成立前的招聘阶段,即受到就业性别歧视的受害人如要提起诉讼,根据既有证据规则的规定,需自行收集用人单位的侵权证据,然而,让尚未进入劳动领域的当事人收集用人单位的违法证据,在实践中的难度不仅远远大于劳动纠纷中的当事人,而且很有可能无法做到,使保障妇女合法权益、平等就业权成为空谈。因此,还需构建系统完善的司法程序。
“未来条件成熟时,应进一步完善就业促进法,制定专门的反就业歧视法,或者在劳动基准法中增加反就业歧视的规则,明确就业歧视的认定标准,合理分配就业歧视的举证责任,优化就业歧视的救济程序。”沈建峰说。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