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为2021年2月22日,赵治海在查看“张杂谷”长势。 中新社发 受访者供图
利用杂交育种技术,赵治海及其团队培育出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张杂谷”系列品种,其表现高产、抗旱、优质、高效,将中国北方干旱半干旱地区谷子亩产从200公斤至300公斤提高到400公斤至600公斤,并创造了亩产811.9公斤的世界谷子高产纪录。同时,“张杂谷”还走出国门,在非洲埃塞俄比亚、乌干达等十余个国家试种成功。
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中,为了这一目标,近十年,赵治海将研究重点转向以饲料为主的谷子、谷草上。
谈及缘由,赵治海说,谷子作为杂粮,现在人们吃得少了,但谷子是粮草兼用作物,谷草是优质饲草,在农牧交错带发展杂交谷子产业,既可解决当地粮食增产、农民增收问题,还可解决饲草问题,让人们吃到放心的肉蛋奶,此为“藏粮于畜”。
资料图为2021年2月22日,赵治海正在观察谷子。 中新社发 受访者供图2022年2月,饲用谷子被列入中国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十四五”全国饲草产业发展规划》。赵治海说,牛羊育肥需要精饲料,若把谷子作为精饲料,谷草作为粗饲料,会使牛羊肉的质量大大提高。“实验表明,喂食了谷草的羊,肉中的不饱和脂肪酸比普通羊肉高50%,肉质细腻,且价格比普通羊肉每斤贵30元(人民币),一些贫困地区可以通过发展高档牛羊肉增收致富。”
“在育种上,追求高产是不变的主题,但不考虑环境承受力的追求高产不是我们的初衷。”赵治海说,一些干旱、土地贫瘠的地区无法耕种、放牧,但适合种植谷子这种生态友好作物,若为了追求高产而广灌溉、施肥,不仅会增加农民种地成本,也会破坏当地生态。“若能合理利用这些地区,或许中国制定的18亿亩耕地红线这个数字可以扩大,更好地保证粮食安全。”
赵治海坦言,他今天仍然有压力,杂交谷子是张家口市农业科学院几代人50余年接力研究的成果,恢复谷子的主粮地位,储备谷子生产技能,打破国外苜蓿牧草的垄断,助农增收,这个目标一直激励着他。
如今,“张杂谷”系列成果不断扩大,已有粮食类20多个品种、饲草类3个品种,形成了适应水、旱地,春、夏播,早、晚熟配套的品种格局,基本覆盖了中国谷子适播区的所有生态类型。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谷子新品种研发力度,提高产量,发展优质饲草饲料,藏粮于畜。”正是因为挨过饿、吃过苦,赵治海明白,粮食问题不仅仅是某个国家的问题,人类必须寻求解决吃饭问题的新途径,同时保护地球的可持续发展。(完)
网络募捐不能违背公序良俗****** □ 金泽刚 近日,江秋莲与刘暖曦(曾用名:刘鑫)生命权纠纷案在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迎来终审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刘暖曦需赔偿江秋莲各项经济损失49.6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从法律上讲,该案已画上了句号,但案结事未了。随后刘暖曦通过微博就赔偿款发起网络募捐,引发很多网友愤慨。目前刘暖曦账号已被禁言。这起事件也引发了公众对网络募捐所涉法律问题的关注。 根据我国慈善法相关规定,慈善募捐,包括面向社会公众的公开募捐和面向特定对象的定向募捐。由于慈善的公益特性,决定了自然人主体并不具备慈善募捐的资格,因此个人在微博就赔偿款进行募捐,呼吁网民进行打赏不属于慈善募捐的范畴。此类行为在性质上可定义为通过网络的个人求助行为。 对于他人发起的求助,社会大众或出于同情、怜悯等缘由而给予其物质帮助,这在性质上归属于民事赠与,对此,法律并未禁止。当然,民事法律行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等基本原则,求助人不得采取欺诈等方式向他人求助,以获得捐款,还应当遵照事先说明的用途使用募捐款项,否则构成民法上的“欺诈”,即诈捐,诈捐是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 与此同时,我国民法典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就此案来说,法院的判决已明确了其中的是非曲直,也尊重了人民群众朴素的公平正义观念。司法判决弘扬的是人间正气,呼唤的是社会良知,热心助人者应该得到补偿和认同,自私冷漠者必须得到批评和惩罚。这不只是司法判决的法理所在,也是社会公序良俗的必然要求。 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各级人民法院应当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裁判文书释法说理,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理解立法目的和法律原则的重要指引,即司法判决就应彰显公平正义,鞭挞丑恶自私。由此案说开,如果其他案件的当事人也因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中华传统美德的行为,对他人造成伤害而被法院判处承担赔偿责任,但又就赔偿款进行网络募捐,那么这一行为其实就是在向社会公序良俗发起挑战,在向社会主流价值观发起挑战,对此,相关网络平台要严格依据《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关于切实加强网络暴力治理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承担起相应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对相关当事人的一些偏激言论,乃至后续的网络募捐行为作出必要的限制和监管。 同现实生活中的“讨要”不同,网络属于虚拟空间,在网络上的“求助”不仅求助对象广泛,明显带有社会公共属性,而且便于美化自身角色,从而容易博取同情,进而获利。因此,对网络平台上的求助行为,特别是网络打赏等经济活动的监管亟待加强。对于是否将个人募捐求助纳入慈善法的规制范畴,值得进一步探讨。如果立法条件尚不成熟,亦可考虑在目前的《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中增设关于“网筹型个人求助”的内容,因为完备的社会保障制度和慈善制度在外延上应当包括个人求助制度,个人求助的核心在于个人求助权利得到保障和实现。 无论如何,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不是什么钱都能在网上“讨要”。网络求助同样应当遵循民事行为的基本准则,而且,网络求助应当留给那些真正需要帮助的人,不能让网络平台为违法担责者博取同情、获取财物提供帮助。 (作者系同济大学法学教授,上海市嘉定区法学会副会长) (文图:赵筱尘 巫邓炎) [责编:天天中] 阅读剩余全文() |